检察官: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,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,就判罪名成立。
引述3个比喻:丝袜、光线、拼图。
陪审团:5男2女
检察官引导陪审团: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,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,便可判被告有罪。任何案件都不能100%肯定。
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,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,大部份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、内衣裤,摆满庭内3张12尺x3尺的长台。
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,卷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。
其他证物:烧焊器、士巴拿、电线、铁锯、帐卌;另外有二叁十个白色小盒,装着头发、烧焦的耻毛、衣物纤维。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,是科学监证中的环境证物,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。
【验尸报告发现】
-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
-死亡时间: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
-死者仍是处女
-死者双乳头被割掉
-死者耻毛被灼过(被烧焊器烧过)
【科学监证部份】
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,指甲上亦有,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;
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,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;
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-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「未焊」的纸屑。
【第二天】
示范搬尸: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,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。其后,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,再实地示范,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,吸引不少途人。
环境证供证实: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,拖出门外。
卞玉英弟(最后一个见过死者)供词: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,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,谈了两叁分钟,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,又谈了叁分钟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,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
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,另证实女死者背后、左脚、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。
【第四天】
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
死者是窒息致死
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。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,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,因为被勒死后,体温会较高(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。5度)。
从细胞反应推断,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,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,因有明显的分界,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
死者仍是处女据血细胞沉淀情况,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,死者于死前叁小时曾进食(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,食物才会排出胃外)
【第五天】
科学监证部份:
死者手上有张写着「未焊」的纸屑,工场内有张写着「修妥」的纸屑,外型吻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