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死刑犯的刑前会见权 (3)


  
  即使罪证确凿,犯人必须以命抵罪,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。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,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,比如只准许“秋后问斩”,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,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,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。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,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,比如建立一套死囚“临刑关怀”制度。北宋哲宗年间,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“临刑关怀”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,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,“以纸钱厚蒙其首”,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“传呼鼓噪”,导致其“虽欲称冤,无复有可言之理”,也妨碍了亲戚辈“与囚辞诀”。朝廷认为“此其间不能无滥”,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,便派遣“谏官、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”。
  
 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领受了这项任务,但他告诉皇帝:“臣之此行,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。”意思是说,这种委派钦差大臣下去办案的整风运动是治标不治本的,效果有限。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?林旦建议,朝廷应该“戒敕狱官,务在遵守”《元丰令》所规定的“临刑关怀”制度,“若尚敢违敕,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,并许被苦之家申诉,立为受理”。只要严格执行制度,“积年之弊,自此顿革,辇毂之下,无有冤人”。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议,“诏刑部立法以闻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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