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扫黄揭秘:宋代禁止官员嫖妓 太平天国嫖娼要砍头(7)


  元朝规定,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、分级管理,所有人的户籍必须在教坊司有记录,京师官妓由教坊司派宦官进行直接管理,地方官妓则委派地方官吏管理。入籍的妓女由教坊司审核后办经营许可证,要依法纳税。纳税后还要到官府领取凭证,以便清查。


  明谢肇淛《五杂俎·人部四》:“又有不隶於官,家居而卖奸者,谓之土妓,俗谓之私窠子。”说的正是无营业执照的私妓。明代宣德年间取消官妓制度后,“不隶于官,家居而卖奸”的私营娼妓,以南、北二京为中心,大量发展起来。随着社会经济,特别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,娼妓更充分地得到了寄生于社会的条件,开妓院卖淫的现象开始大范围出现。妓女及妓院的身份,也随之分出了三六九等。如在清朝,即有书寓、堂名、花烟间等区分。


  远:“当娼者,合家剿洗”


 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,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,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:“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,为首照光棍例斩决,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。”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。公元1811年修订的《大清律》规定:“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,日月经久之犯,除本犯照例治罪外,其租给房屋房主,初犯杖八十,徒一月……”


  但是,在古代中国也有真正禁娼的时候,那就是太平天国时期,即史家眼里的“天朝”。太平军所到之处,妓院一律取缔,禁绝娼妓。一则名为《诲谕官兵良民人等各宜革除污俗以归正道》文告中称,“倘有习于邪行,官兵民人私行宿娼,不遵条规,当娼者,合家剿洗。邻右擒送者,有赏。故纵者一体治罪。明知故犯者,斩首不留。”


  虽然清政府“扫黄”不断,但娼妓并未能禁绝,“私窠子”、“半月门”、“扬滨”、“船娘”这类暗、私娼纷纷转入地下。清初文人吴绮在《扬州鼓吹词》序中是这样说的:“一逢禁令,辙生死逃亡,不知所之。”相较于有特权的“长三”“先生”“花魁”之类的上等妓女,被称为“私门”、“私门子”、“私科子”、“私窝子”、 “半开门”、“野鸡”的私娼往往成被清洗的对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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