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5月13日傍晚,被告人韦某民和毛某、余某一起吃饭。散席时,因韦某民酒醉,毛某、余某2人送他回家。
途中3人碰到李某,韦某民突然无端谩骂并欲殴打李某,被劝阻后跑回家中,从厨房拿出一把尖刀,毛某、余某见状上前阻拦,没料到反被韦某民捅伤致死,河池金城江警方在现场控制了嫌疑人韦某民,在被警方带到审讯室时,韦某民仍然神志不清,浑身酒气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韦某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2人死亡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韦某民的行为属于病理性醉酒,并申请做相关鉴定。
法庭邀请专业知识人员出庭解答相关医学问题,经过合议庭审议,驳回辩护人的申请要求。
最后陈述阶段,被告人韦某民表示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最大幅度的经济补偿。法庭宣布,待合议庭合议后将定期宣判。